直接与地理限制专利损害赔偿

由斯蒂芬•Yelderman圣母院大学法学院

卷7(2017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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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美国专利的独占权在两个重要方面是有限的。首先,一个专利技术的作用范围有限,只在专利产品和方法的说法可能构成侵权。第二,一个专利地理scope-making、使用或销售专利描述的产品或方法的声明只会构成侵权,如果活动发生在美国。这些边界是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不可能有美国专利侵权责任没有行为,属于技术和地理范围的专利。

一旦建立了责任和法院的注意力转向补救措施,这些边界的持续相关性不是那么明确。如果所有的侵权活动和造成的危害都是技术和地理范围内的专利,没有问题。但有时,专利技术和地理范围内活动,对专利权人造成伤害范围之外的地方。例如,被告的侵权专利产品的销售可能会导致专利持有者失去一些同样的非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正如另一个例子,一个被告的侵权活动在美国可能会导致专利持有者失去销售其他地方。这些是利大于弊的销售不同的产品,或在一个不同的country-cognizable为了测量专利持有者的损失吗?还是基本专利限制适用于解决的问题范围就像他们责任的问题吗?

联邦巡回法院已经解决了这个难题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边界问题。当谈到技术范围,联邦巡回法院一直认为,专利持有者可能恢复迟延直接造成的所有的伤害和侵犯。因此,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将销售从专利权人,专利持有人可以恢复所有的销售损失,是否他们内部或外部的技术专利问题的范围。

当谈到危害超出专利的地理范围,然而,联邦巡回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件,法院已经开发了一个固定的地理限制,断然否认恢复任何外国国内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结果,如果侵权活动在美国引起美国以外销售损失,这些损失只是左躺在那里迟延直接造成的下滑态势甚至如果他们实际上和侵权行为。

在联邦巡回法院的电流的方法,然后,应用技术专利的范围只有一次在专利案件确定被告是否可以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相比之下,一项专利的地理范围是一种双重任务,首先应用到责任的问题,和第二次赔偿的问题。

本文认为,同样的方法采用边缘的技术也应该适用于地理边界范围。具体来说,专利持有者应该恢复迟延直接造成的伤害其实和国内的侵权行为,即使这些伤出现技术或地理范围以外的专利。联邦巡回法院正确决定案件中损失遇到的技术范围,但错在损害发生跨越地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