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19世纪专利系统

由格雷格·赖利Chicago-Kent大学法学院

卷7(2017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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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专利制度是在不断变化。担忧比比皆是之间的不完全符合传统的专利权和信息时代,过度数量的专利,过于宽泛的专利权,专利质量差,据说剥削的演员,像所谓的“专利钓饵。”作为回应,法院、评论员和国会提议,讨论,有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改变专利权、专利的教义,和专利机构。2011年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介绍了专利制度自1952年以来最重大的改变,甚至被一位评论员(hyperbolically,正如我们将看到),“最重要的改革我们的专利制度自开国元勋们首先构思编纂社会和发明之间的讨价还价。“最高法院最近的兴趣重燃专利法也导致了重大的改变,包括废除长期规则”专利所有者有权永久禁令救济专利一旦裁决既有效又侵犯。”,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其他重大改变美国专利法。

与变化,是反对。提出的变更和修改专利法引发了激烈的政策争论对专利制度的目标的影响促进创新和保护竞争。但除了政策分歧,反对者也担心,最近的变化,提出反映急剧变化,戏剧性的打破长期以来,专利制度的基本方面。对他们来说,离开专利制度的历史特点是失策的,非法的,甚至是违宪的。

这篇文章提供了上下文需要评估这些问题。最近的变化,提出了看起来像一个戏剧性的变化和夏普打破过去实践正是因为专利制度自19世纪中叶非常稳定。许多专利社区,这论点似乎是奇怪的,甚至是可笑的,因为普遍认可专利制度的重大调整和波动。专利制度在操作级别上肯定经历的变化应用专利法的具体要求来确定特定的专利是有效的和infringed-for示例中,可用的特定测试或防御。也有如何使用专利制度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专利和专利执法活动的数量。

但在基础或系统水平,授予权利的本质,专利制度的制度结构,可专利性的基本教义、侵权,补救措施保持基本恒定。正是因为专利制度的基础性和系统性方面如此不断的波动在教义上的实现显得如此重要。例如,适当的测试来确定是否太明显了,一项发明专利,专利的讨论社区,看起来相对较小而改革要求专利局专利基于个案决定是否发出确定是否一个特定的专利创新带来的好处大于它的社会成本。甚至当发明专利资格的问题抽象的想法,自然法则,或自然phenomena-probably当前最有争议的专利问题将变得不那么重要,如果国会开始讨论取消一些行业的专利、专利产品实施价格控制,设置强制许可条款,或取代私人与政府执法为专利侵权诉讼权。

但长期稳定的基础性和系统性特征专利制度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征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或强制性的特点。相反,最初的几十年里美国专利制度有重大变化,实验,和发展的本质专利权,专利制度的制度结构,专利法的基本教义。专利制度的基础性和系统性方面,坚持今天出现在19世纪的五十年(1825 - 1875)。因此,现代专利制度的特点反映出更少的制宪者的影响或18世纪早期的影响比19世纪中叶。

在19世纪建立我们的专利制度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描述了19世纪的后果,我们的专利制度对专利法对于现在的政策辩论。下面是一个简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