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术任命调处委员会政策
BL-ACA-D23
BL-ACA-D23
学生学术任命调处委员会的成员是来自黄东海学生学术任命事务委员会(SAAC)。调处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不少于两个研究生成员。在不满涉及解雇或学术自由,SAA调处委员会将作为全身;在案件的性质或条件工作和连任,中介委员会可以满足在小组委员会或小组不少于两名成员(至少其中一人必须是研究生)。虽然加入SAA调处委员会每年不同,预计相同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完成调查和中介的任何情况下,他们已经开始考虑。如果SAA调解委员会成员参与一个案件在委员会之前,或属于一个部门(或学校不拆分)的不满时,他们应当取消听到或对申诉进行调查。SAA调处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当取消自己听到或调查委屈只要成员认为很难呈现一个公正的判断。SAA的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不可以同时在SAA调处委员会。
SAA有权上诉的行为或条件影响他/她的角色,包括解雇等问题,学术自由,连任,工作的性质和条件。对歧视问题b48 - 2023和科研不端行为应该提交到适当的校园的办公室。中介是一个机会为个人,讨论他们的冲突和发展一个互相认可的决议,或谅解备忘录(MOU)在一个结构化的过程。中介委员会将促进对话,为所有人提供一个空间涉及个人讲述他们的故事和对冲突进行公开对话。调处委员会的作用是促进中介过程同时保持中立和公正。在适当的地方,SAAs可能选择寻求通过其他中介组织、办公室等机构股权或学生院长办公室。
过程
批准:黄东海12/2/75 4/18/00
修改并通过了:4/15/08
修改:委员会5/22/09黄东海议程
修改并通过了:黄东海3/21/17
吸收的部分BL-ACA-D2904/18/23,取消。
以前版本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