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定、评分政策和实习政策
学术规范
第一节。授予法学博士和法学学士学位
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有权获得:
(1)具有学士学位的,须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
(2)法律学士学位(LL.B.),如果学生没有学士学位。
第二节。法学博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2.1课程要求
(1)学生必须顺利完成以下第一年的所有课程:
民事诉讼程序一
法律职业一、二
第一部宪法
法律研究与写作I、II
合同
财产
刑法
侵权行为
在常规秋季学期开始之前(即“提前开始”或“夏季开始”课程)开始在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在院长批准的秋季或春季学期成功完成一门额外课程,以确保所有全日制学生在第一年的常规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有相同的课程数量和大约相同的学分数。
(2)学生必须通过执行复杂的研究项目,包括定义问题,研究事实和权威,创建论点,并完成实质性的书面产品,来证明法律研究和写作的熟练程度。此要求必须通过完成研究研讨会(如时间表中所指定的)来满足。
(3)学生必须完成第二次实质性的高级写作经验。这一要求必须由以下方面来满足:
(a)完成第二次研究讨论会(如时间表所指定);
(b)完成一门以写作为教学手段的高级选修课(如课程表中所指定);或
(c)完成B706(独立研究)项目。
学生不得使用独立研究项目(B706)来满足这一写作要求,直到他或她完成了一个研究研讨会或法学院的第三年。
(4)学生必须完成一门或多门体验课程(如时间表中指定的),共计至少六个学分。体验式课程必须是模拟课程、法律诊所或实地实习。
2.2学分要求
学生必须顺利完成88个学期的学分。
这些学分中至少有65个小时是通过在法学院定期上课获得的。在计算65个学分时,学生可能不包括(i)校外实习或其他实地实习,(ii)独立学习课程,如B706或B600;(iii)在大学的其他院系、学院或其他高等院校完成的课程;以及(iv)课外活动,如法律杂志、模拟法庭(内部或外部)和审判比赛。
法学院将指定课程,提供特定的学分数。每个学时必须合理地接近至少:
(1) 750分钟(12.5小时)的课堂或教师直接指导,其中可能包括50分钟分配给期末考试,1800分钟(30小时)的课外学生作业;或
(2)对于以写作为教学手段的高级选修课程、体验课程(模拟课程、法律诊所和实地实习)、独立学习课程(B600指导阅读、B706独立研究和B707指导研究),或可获得学分的课外活动,必须完成相当于第(1)款所述的工作量,并适当结合课堂教学,直接教师指导或监督,和/或课外学生的工作。
2.3居住权要求
学生必须在批准的法学院住校,完成总共六个秋季或春季全日制学习学期。
(1)必须在本法学院完成至少四个完整学期的学习;然而,在由该法学院赞助的交换或联盟项目中,一个常规的海外学习学期可以算作这四个学期之一。
(2)以住院医师为目的的全日制学习在一个常规学期中至少包括十个学期的学分。
(3)如果院长允许在秋季或春季学期学习少于10个学时的学分,则可以获得部分比例的居住。
(4)除非院长批准更长时间,否则必须在秋季和春季六个学期内满足住院医师的要求。
(5)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9学时。
就2.3节而言,秋季学期是指从8月开始到12月结束的学期;春季学期是指一月开始、四月结束的学期。
2.4平均绩点要求
学生必须获得至少2.300的累计平均绩点才有资格毕业。
第三节。荣誉
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以下荣誉:
优等成绩:前1%(第99 - 100百分位)
优等成绩:前10%(第90 - 98百分位)
优等成绩:前30%(第70 - 89百分位)
第四节。课程安排及规则
4.1最小和最大程序
(1)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的最低负担是每学期12个学分,除非院长批准更低的数字。
(2)学生在秋季或春季学期的最大负担为17个学时。除非院长批准更高的数字,否则夏季学期学生的最大负担是4个学分。
4.2全日制学习与就业
该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学习的大学。因此,学院强烈反对大一学生就业。在学习的第二和第三年,合理的就业时间可以与全日制学习相适应,但每周不应超过20小时。
4.3课堂出勤率
健全的教育标准,由美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方针和许多州的律师入学规则支持,要求定期上课。出勤率是一门课程学术要求的一部分。缺席可能会影响教师对学生表现的评估,或影响参加考试或提交论文的资格。
4.4书面论文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一门课程中,成绩全部或部分取决于笔试以外的论文,该论文只有在不迟于教师规定的日期提交最终形式时,才可被认可为学分。
(2)如果学生在截止日期前出示了充分的理由,教师可以指定“不完整”,并将提交论文的时间延长至比原定截止日期多一年。通过分配一个“不完整”,教师授权并要求学校的记录员,在一年的期限结束时,如果教师没有采取其他行动删除“不完整”,将“不完整”的等级更改为“F”。在特殊情况下,经讲师同意,院长可批准延长一年。
4.5独立研究(B706)
学生可以参加独立研究,在教员的监督下产生实质性的原创书面产品。在与学生协商后,教员应确定研究的主题、项目范围、允许的最大学时数以及提交最终书面产品的最终日期。没有导师的书面批准,学生不能注册B706学分研究项目。
独立研究通常获得2个学分,并要求与3学分研讨会相同长度和质量的大量书面产品。在教师的书面许可下,学生可以进行1-4个学时的独立研究,并对最终书面产品的长度和质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三年级的学生来说,在不寻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超过4个学分的独立研究,对他们来说,研究是一种最高的体验。这类研究应产生具有出版质量或同等质量的实质性最终书面产品。有兴趣从事独立研究超过4个学分的学生应准备一份书面研究计划,内容包括:
-
- 拟研究之性质、范围及目的;
- 完成研究的计划;
- 研究的预期结果,包括出版计划;
- 需要额外学分的研究特征(如访谈、调查、访问档案或其他材料,或其他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或布鲁明顿地区以外的工作的组成部分);
- 为学生进行研究做好准备的相关课程或其他经验;
- 研究将如何提供一个顶点经验;和
- 遵守任何IRB或其他适用的研究要求。
超过4个学时的独立研究将需要指导教师、学术事务执行副院长和学生事务副院长的批准。
无论多少学时,从事独立研究的学生应与教师导师充分频繁地协商,以确保研究进展令人满意,并将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独立研究学分不能用于补偿学生作为研究助理的工作。
4.6定向研究(B707)
学生可以在教员的监督下与教员进行合作研究。这样的研究可以促进教员的工作,也可以是教员确定的主题,但必须既涉及学生的独立研究,又必须通过学生准备的一篇或多篇论文、备忘录或其他书面产品来传达研究成果。目的是提供与教师进行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机会。教师应确定并清楚地向学生传达研究的主题;合作范围;书面作业的类型、数量、长度和截止日期;学时数;以及合作的预期持续时间。没有教师导师的书面批准,学生不能注册B707指导的研究项目。学生可以在学期内或学期间完成1-3个学分的定向研究。 Directed Research shall not satisfy any writing credit.
4.7导读(B600)
(1)定向阅读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学生在与指导教师协商的情况下,阅读自己感兴趣的领域的材料集。材料清单将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并获得批准;
(2)法学博士考生只能报读一次导读,最多可修一学分;
(3)定向阅读不需要大量的写作,也不产生任何写作学分;和
(4)导读将以“及格/不及格(F或C-)”为基础进行评分。
4.8添加或删除课程
(1)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不得在学校指定的“退学日”之后增加常规课程或研究项目,除非有关教师和院长批准。
(二)普通一年级学生,包括“早教”学生,必须修读本条例规定的课程。只有在院长允许的情况下,他们才能改变他们的课程。只有在严重疾病或重大可减罪的情况下,才会允许学生取消课程。
(3)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在大学规定的“休学日”之后不得休学任何课程或研究项目,除非获得有关教师和院长的特别批准,而且只有在严重疾病或重大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最后一天的课程之后休学。任何此类延迟退学将在学生的成绩单上显示为“W”。
4.9重复课程
学生不得复读一门课程,除非:
(1)成绩为“F”或“C-”;和
(2)学生希望重修该课程时已获得授课教师的许可;和
(3)已获得院长许可。
4.10在其他地方学习的课程学分
(1)不超过六(6)学时的非法律课程,可以计入法学院学期学时和住宿毕业要求,前提是:
(a)事先获院长批准;
(b)法律课程不重复;
(c)具有重大的智力挑战;和
(d)与学生的法律教育有关。
(2)在其他学校或部门教授的交叉列出的课程,以及在法学院交叉列出的课程,可以计入法学院的学期时数和住宿毕业要求。这类课程遵循授课学校的日历,并在计算学生的平均绩点时计算在内。要申请超过十五(15)个学分的交叉列出的课程对法学院的要求,学生必须得到学生副院长的许可。
选修交叉列出课程的联合学位学生可以选择将学分应用于一所学校的学分要求,但不能同时应用于两所学校。
(3)经请愿和上诉委员会事先批准,由于特殊和令人信服的原因,学生可以在美国另一所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支付适当的行政费用,在正常学年中学习最多28个小时。
(4)未经院长特别事先批准,学生不得在暑期在其他法学院修读课程。
(5)在其他地方修读的课程成绩应在学生的学业记录上记录为及格(P),前提是所获得的成绩达到或超过在接收学校毕业所需的平均成绩,否则为不及格(F或C-)。
由于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问题,学生在其他地方上课的许可可能会被拒绝。
4.11课程旁听
如果讲师和院长同意,个人可以旁听一门课程。审核员必须按校规注册,缴纳校规规定的审核费。旁听员不计入出勤,但学生的成绩单将反映NC标记。关于旁听者参与的课堂政策由教师自行决定。
4.12诊所/阶级冲突
当一名学生在客户联系诊所注册获得学分时,遇到常规上课和诊所主管命令学生代表诊所客户出庭或出席行政听证会之间的冲突,学生必须遵守客户联系主管的命令。就本规则而言,学生是否以客户律师或其他正式身份出庭并不重要。此外,学生不应因遵守临床主管的命令而受到处罚,前提是:
(1)学生已将冲突通知临床主管。临床主管应作出合理努力,通过要求重新安排法庭听证会或审判或行政听证会来消除冲突;和
(2)学生已将缺课原因通知将要缺席的教授。教授可能会要求学生出示某种或多种形式的证据,证明他或她实际上被要求出庭或出席行政听证会。
4.13课程注册
法学院的课程一般只对毛雷尔学院的学生开放。该大学其他学院的研究生可以向学生副院长申请参加法律课程的许可。这些课程必须适用于研究生的学位或证书课程。此外,与大学其他学院、系或项目有正式合作关系的个别教员可以向执行副院长寻求特别许可,允许一名或多名本科生报名参加由该教员教授的高级法学院课程。
4.14计算机要求
所有法学博士课程的学生都应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或同等设备。计算机的规格将每年制定,并将提供给每个入学的班级。为了建立经济援助的目的,该计算机的费用应由院长确定。
4.15课程录音
法学院采取的一般政策是,未经相关教职员工的明确许可,学生不得对以下任何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音频或视频记录:(1)课堂讨论;(2)与教职员工讨论;(3)任何教职员工和/或客座发言人的演讲;(4)视觉教具(包括但不限于ppt幻灯片);(5)考试复习课、考试试题或其他作业;(六)回答考试、测试问题或者其他任务;或(7)任何考试后复习课程。然而,个别教员可以明确地根据自己的课程或讨论改变这一政策。
第五节。评核及职系
5.1考试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已完成某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定期考试。不参加考试或不交试卷,本课程成绩为C-。
(2)如院长发现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而未能按时参加考试或未能交卷,则可免除学生遵守第(1)款的规定,并给予“I”分。未能在错过考试日期后的一年内删除该标记,将导致该课程的“F”级。“I”的标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去除: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定期考试、参加某一等级的特殊笔试、重修该课程或准备一份特殊研究论文,任何一种方法都可以得到讲师和院长的批准。
(3)符合继续就读资格的学生,不得复试。
(4)学生在笔试中不得填写姓名,除非填写记录办公室提供的号码。每个考试期间都会分配一个新号码。
(5)按照规定,在课堂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机。
5.2年级和分数:年级点数
(1)学生成绩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和记分:
年级 | 每小时学分的绩点 |
, + | 4.0 |
A - | 3.7 |
B + | 3.3 |
B | 3.0 |
B - | 2.7 |
C + | 2.3 |
C | 2.0 |
|
|
C - | 1.7(无信用等级;如有需要,课程必须重修) |
F | 0.0(无信用等级;如有需要,课程必须重修) |
(2)在适当的地方,用以下标记应使用:
W -(退出);I -(不完整);S -(满意);P -(通过)
(3)在笔试成绩提交记录员之日起一周内,教师可确定该学生的身份并调整其成绩,以反映该学生在课程中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任何更改必须在提交考试的期限内发生。
(4)如学生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退出某门课程,则该课程的成绩为“C-”,但因学术不端行为可被评为“F”。如学生同意退课,应填入“W”标记。
(5)在记录员向大学教务处报告一学期或一学期的成绩后,除“I”标记外,未经执行副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该学期或一学期的成绩或标记。
5.3平均绩点
(1)学生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绩点,应按第5.2(1)条规定的该段时间内所取得的总绩点除以该段时间内所取得的总学时计算。只有修过学分的课程和学生已经获得字母分数的课程才被计算在内。
(2)在其他法学院或大学其他学院或分部完成的课程,不得计算学生的平均绩点,除非该课程是法学院交叉列出的课程。
(3)学生在一门课程中获得“F”或“C-”的学分可能不被计算在满足第二节的要求中,但这些学分应包括在确定学生的平均绩点时。
(4)如重修一门课程或考试,该课程的原成绩及重修该课程或考试后的成绩均须记入学生的纪录,而在计算该学生的平均绩点时,每一成绩均须视为代表一门不同的课程。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如该生根据第7.1条重新被学院录取,在计算该生的平均绩点时,以往的成绩将不会计算在内。
第六节。学术资格
6.1普通班学生
(1)如学生在第一学年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2.10,或其后任何学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的累计平均绩点低于2.10,则该学生将没有资格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无论是作为正式注册学生还是作为旁听生。
(2)在第一学年结束时被学业排除在外的学生,在排除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旁听课程。12个月期满后,经院长书面批准,学生可以旁听课程。这些学生仍可根据第7.1条选择复试。
(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的平均绩点低于2.10,但除一门课程外,该学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均为“C+”或以上,则该学生有权继续留校察看。如果学生在一学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10,但低于2.30,则该学生有权继续在学校留校察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学生在试用期结束后的一个学年结束时,累计平均绩点未达到至少2.30,则该学生将没有资格继续在该学院学习。
(二)优先录取学生
以高级资格录取的学生的学术资格应根据第6.1节确定,但在根据第2.3节确定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要求的期限时,应包括学生的高级资格所代表的法学院居住期限。
第七节。重新接纳
7.1重新考试
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因学业原因被学院除名的学生,可在其后两年内(除名后的第一个暑假除外),参加成绩在“C”或以下的所有一年级课程的定期考试。如果学生在每次复试中获得“C+”或以上的成绩,该学生有资格重新入学。
7.2重新受理呈请
因学术原因被书院除名的学生,或因学术原因而无资格继续在书院学习的学生,可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申请重新入学或获准继续学习。如果委员会认为请愿人没有足够的机会显示其研究法律的能力,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再给一次机会就会有令人满意的表现,则委员会可在规定的条件下批准请愿书。
8节。研究生课程和联合/联合学位的毕业要求
8.1法学博士学位
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学生必须:
(1)入读本项目后,在法学院完成一学年的住校学习;
(2)完成下列必修课程:
•B560学术法律写作:论文基础,第一学期2学分
•B560学术法律写作: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生,第二学期1学分
•B639高级法律研究: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生,第二学期2个学分;
(2)提交一篇令人满意的论文,包括30个学期的学分,其中包括5个学分的必修课程(如上),指导老师要求的任何课程,其余由B705学位论文研究学分组成;和
(3)遵守研究生招生和项目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规定。雷竞技官网入口app免费下载
(4) 30个学时中最多8个学时可作为课程作业,须经论文导师和研究生法律研究主任批准。
8.2法学硕士学位
要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以下两个课程之一:
法学硕士(含论文)(30学分)
(1)在法学院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住宿;
(2)完成B504美国法律概论2学分、B530法律论述与写作2学分、B560学术法律写作(论文)1学分;
(3)除论文最后一学期外,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4)完成一篇6学分的论文;
(5)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
(6)连续不超过四个学期完成学位要求。
*所有必修课程均可获研究生法律课程主任豁免。
法学硕士(24学分)
(1)在法学院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住宿;
(2)完成B504美国法律概论(2学分)和B530法律论述与写作(2学分);
(3)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的课程学分;
(4)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和
(5)连续不超过三个学期完成学位要求。
*所有必修课程均可获研究生法律课程主任豁免。
在印第安纳大学法学硕士课程入学之前已经获得美国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论文,可能无法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且可能需要满足其他要求,才能获得有论文的法学硕士学位。雷竞技官方网站下载此类申请人应联系研究生招生和项目委员会,以获取有关这些替代要求的更多信息。雷竞技官网入口app免费下载
8.3 m.c.l学位(20学分)
m.c.l是一个为期两学期的项目,面向没有法律第一学位,但有法律经验或对熟悉美国法律和法律机构有浓厚兴趣的国际学生。学位要求:
(1)在法学院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住宿;
(2)完成B504美国法律概论(2学分)和B530法律论述与写作(2学分);
(3)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的课程学分;
(4)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和
(5)连续不超过三个学期完成学位要求。
*所有必修课程均可获研究生法律课程主任豁免。
8.4法律与社会科学博士(暂不招收)
(1)完成至少三个学年的居住;
(2)在一个或多个合作院系(由申请人学术顾问委员会指定)完成60学时的法律课程和研究生课程,其中不少于12学时满足申请人学术顾问委员会指定为辅修的要求;
(3)完成综合考试;和
(4)完成30学分的论文研究和论文答辩。
8.5法律与民主博士学位
(1)完成至少两年的居住;
(2)完成69个学时的法律课程和人类学、政治学、地区研究研究生课程(其中15个学时应满足申请人学术咨询委员会指定为辅修学生的要求);
(3)完成学位论文研究21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4)能熟练掌握所学习国家的语言;
(5)完成与所研究国家相关的田野调查;
(6)完成立宪民主研究中心实习;和
(7)完成综合考试。
成功完成博士学位大部分课程但不希望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法律与民主博士生可以终止该计划,并选择获得法律与民主文学硕士学位
8.6“双学位”法律与民主、近东语言与文化博士
法律与民主专业课程要求
(1)完成51个学时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其中法律课程30个学时,政治学与人类学结合课程21个学时;
(2)选修东北语言学院专业区域研究课程(见下文)将满足通常的15个学时的博士辅修学分;和
(3)完成由立宪民主中心主办的独立综合考试。
NELC专业的课程要求
(1)完成54个学分的研究生课程,包括12个学分的高级语言教学(高级1-4),或第四年的熟练程度证明;12个学分的第二中东语言(小学1到中级2),或证明第二年的熟练程度;至少15学分的高级研讨会,主要语言被大量使用;至少修满15学分的中东历史、政治、文化和宗教传统课程;
(2)法律与民主专业的课程将满足通常的15个学分的博士辅修课程(见上文);
(3)学生可以从适当的硕士课程中转移最多30个学分,以满足NELC博士课程的要求。以主要语言进行的初级和中级教学的研究生课程可能不计入博士学位;和
(4)完成由中南大学管理的独立综合考试
论文的要求
(1)完成15个学分的论文研究和论文答辩,论文的主题必须与东北大学的研究和法律与民主有实质性的关系。论文委员会将包括至少两名来自毛雷尔学院的教师和两名来自东北大学的教师。
8.7法律与民主联合法学博士和博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法律与民主博士学位,必须同时获得,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82个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按照法律与民主博士学位的所有要求(见上文),完成人类学、政治学和地区研究的36个研究生学分,包括论文研究、综合考试和辅修课程(见上文8.5)的21个额外学分的要求。
在法学院获得的最多33个学分可以算作完成两个学位课程。
联合法学博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学生必须同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才有资格获得这两个学位:
(1)如果就读于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商学院的联合学位课程:雷竞技官方网站下载
(a)在法学院完成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b)在商学院完成42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c)在法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在商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75。
(2)如果就读于成均馆商学院的联合学位课程:
(a)在法学院完成88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b)完成成均馆大学当时生效的第一学年MBA要求;和
(c)在法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达到2.3,并且至少达到成均馆大学GSB MBA课程在成均馆大学所有课程的毕业要求所需的最低平均绩点。
8.9会计联合法学博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学生必须同时获得法律学博士学位和工商管理会计硕士学位,方可获得该学位:
(1)在法学院完成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在商学院完成54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在商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75。
8.10联合法学博士和理学硕士会计学位
要有资格同时获得法学博士和会计学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在商学院完成18-21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3)在法学院完成的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在商学院完成的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75;和
(4)优秀的学生可以在三年内完成这个学位,如果他们在法律和研究生商科学习开始前的春天被录取,并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和所有其他适用的毕业要求。
8.11联合J.D.和M.P.A./M.S.E.S.度
学生须同时取得法理学博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或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法学院完成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在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完成36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3,在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
8.12结合JD/MA媒体艺术和科学
要想同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媒体艺术与科学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传媒学院27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3,在媒体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
8.13传媒法学博士/硕士结合
学生必须同时获得法理学博士学位和传媒理学硕士学位,方可获得该学位: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传媒学院30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的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达到2.3,在新闻工作的所有工作至少达到3.0。
8.14俄罗斯和东欧研究联合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必须同时获得的俄罗斯和东欧研究法学博士和艺术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俄罗斯和东欧研究的27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的必修课程,其中20个学分将在文理学院完成;
(3)完成语言口语能力考试(中级俄语水平或二年级其他地区语言水平);
(4)完成硕士论文和考试;
(5)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在俄罗斯和东欧研究的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3.0。
8.15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研究联合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研究法学博士和文学硕士学位,必须同时获得,学生必须: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研究24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3)符合硕士学位的语言水平和论文要求;和
(4)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达到2.3,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研究的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达到3.0。
8.16欧洲研究联合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必须同时获得的法学博士学位和欧洲研究文学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24个学时的欧洲研究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3)符合硕士学位的语言水平和论文要求;和
(4)在法学院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在欧洲研究的所有工作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3.0。
8.17联合法学博士和公共卫生硕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必须同时获得的法学博士学位和公共卫生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2)完成公共卫生学院43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3,在公共卫生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
8.18联合法学博士和图书馆学硕士学位
学生须同时修读法律学博士学位及图书馆学硕士学位,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法学院79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版权和宪法II;和
(2)完成图书馆与情报学院30个学时的学分,包括全部必修课程;和
(3)在法学院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3,在图书馆与情报科学课程的所有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75。
8.19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法学博士学位和理学硕士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必须同时获得的法学博士学位和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理学硕士学位,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88个学期的学分,包括所有的必修课程;
(2)完成三十(30)个学时的研究生课程,分配如下:(a)法律课程6学分(一般为2门课程),(b)信息学或计算机科学课程6学分(一般为2门课程),(c)商科课程6学分(一般为2门课程),(d)完成3学分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课程,以及(e)至少9学分由毛勒法学院、凯利商学院或信息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提供的网络安全相关选修课;和
(3)完成法学博士学位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2.3,完成硕士学位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至少为3.0。
在法学院获得的最多15个学分可以算作完成两个学位课程
8.20联合J.D.和LL.B (OP Jindal)学位
要有资格获得法学博士和法学学士学位(来自印度OP Jindal),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64个学时的住校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2)在金达尔完成24门指定的住校课程,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8.21法学博士,性别研究辅修
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修读性别研究辅修课程,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82个学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
(2)完成一门性别研究核心课程;
(3)完成性别研究提供的三门3-4学时或以上的课程,成绩在500或以上;和
(4)完成6个学分的法律课程,满足性别研究交叉列表的要求。向院长了解每年的具体课程。
8.22法学博士,副修商科
要获得商科副修法学博士学位,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82小时的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
(2)在商学院完成12个学时的学分。
8.23法学博士,辅修教育政策
要符合资格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及辅修教育政策,学生必须:
(1)在法学院完成82个学分,包括所有必修课程,以及由学生副院长确定的与该辅修相关的至少6个学分的法律课程;和
(2)在教育学院完成额外的12个学分,包括以下4门课程:
(a) B658/A608——教育的法律观点;
(b) B658/A615——高等学校法;
(c) B658/A675—特殊教育的领导作用;和
(d)下列任何一项课程:
i. B658/A720——教育领导问题专题研讨会;或
2B658/C705-高等教育中的法律问题。
(如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并获得法律和教育部门的许可,可以更换课程。)
8.24法治与宪法设计证书
要取得法治与宪制设计证书,学员必须:
(1)完成至少12个学时的法学院课程,包括两门核心课程B575(宪法设计I:多民族社会)和L684(宪法设计II:权利、平等和紧急状态)以及从指定列表中选择的选修课程6个学分;
(2)作为证书课程的录取条件,JD学生必须申请并被宪法民主研究中心的JD附属课程录取;
(3)没有法律经验的学生,不同时注册JD项目,必须完成B504美国法律概论;和
(4)获得证书的课程平均绩点至少为3.0。
8.25网络安全法律与政策证书
要有资格获得网络安全法律与政策证书,学生必须:
(1)完成以下a、b、c和d项规定的课程至少12个学时。
(a)所有学生必须完成以下两门核心课程中的一门(可以同时修两门):B587信息安全法或B730网络安全法;
(b)没有技术背景的学生必须完成信息、计算和工程学院提供的CSCI A541网络训练营课程;
(c)之前没有法律经验的学生,如果没有同时注册JD项目,必须完成至少一个学分的B504美国法律概论;和
(d)学生应通过从指定名单中选择的法学院选修课程,完成证书所需的12个学分的余额。
(2)作为证书课程的录取条件,JD学生必须申请并被接受为以网络安全或信息隐私为主要重点领域的IU研究中心的JD附属机构;和
(3)获得证书的课程平均绩点至少为3.0。
8.26信息法律与政策证书
要有资格获得信息法律与政策证书,学生必须:
(1)完成以下a、b、c和d项规定的课程至少12个学时。
(a)所有学生必须完成以下两门核心课程之一(可同时修习):B708信息隐私法I或B728信息隐私法II;
(b)没有技术背景的学生必须完成信息、计算和工程学院提供的CSCI A541网络训练营课程;
(c)之前没有法律经验的学生,如果没有同时注册JD项目,必须完成至少一个学分的B504美国法律概论;和
(d)学生应通过从指定名单中选择的法学院选修课程,完成证书所需的12个学分的余额。
(2)作为证书课程的录取条件,JD学生必须申请并被接受为以网络安全或信息隐私为主要重点领域的IU研究中心的JD附属机构;和
(3)获得证书的课程平均绩点至少为3.0。
8.27辅修法律(非jd学生)
法律辅修课程专为IUB其他领域的博士生设计,要求学生必须:
(1)在毛雷尔法学院完成13至16个学时的课程,包括以下课程之一:合同、侵权法、民事诉讼、刑法、物权法、宪法,或一门经法律辅修顾问批准的基本方法论课程;
(2)在研究研讨会或独立研究中完成2个学分。
希望辅修法律的学生必须与辅修法律顾问(法学院学生副院长)会面,讨论他们拟议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并注册课程。
8.28法律研究研究生证书
法律研究研究生证书旨在满足外国学校法律毕业生和高级法律学生的需求,要求候选人必须:
(1)完成至少8个学期的学分;
(2)住校至少一学期或研究生法律研究主任批准的较短时间;
(3)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和
(4)遵守研究生招生和项目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规定。雷竞技官网入口app免费下载
8.29生物技术提前录雷竞技官网入口app免费下载取(3+3)项目
(1)法学院可以录取在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分校完成三年本科学习并获得生物技术学士学位的学生。雷竞技官方网站下载
(2) 3+3项目录取的学生必须成功完成10个与生物技术相关的法学院课程的高级学分,包括至少一门需要实质性研究项目的课程。
(3)在学生完成生物技术学士学位的课程后,他或她将被允许将最多9个研究生水平的学分计入JD的学分要求。
(4)符合3+3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获得该课程指导教师或学生副院长的认证。
部分9。学生行为标准
法律专业的学生受以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些规则和程序改编自《大学学生权利、责任和行为准则》(在本学术条例的第9至12节中称为“准则”)。该准则位于http://studentcode.iu.edu/。
9.1管辖
法学院的教师和行政部门对法学院(在本学术条例第9至12节中称为“学院”)注册的学生的学术或个人不端行为案件有管辖权,但在https://policies.iu.edu/policies/ua-03-sexual-misconduct/index.html上找到的大学性不端行为政策UA-03中定义的性不端行为案件除外。任何性行为不端索赔的报告和解决必须遵循政策UA-03中规定的程序。“所有关于不当性行为的报告……将及时与第九条副协调员以及大学第九条协调员共享。”
9.2学生行为不端的报告;决定;注意到;以及上诉权
副教务长(在本学术条例第9至12条中称为“教务长”)应接受:
(a)有关据称在该学院就读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报告和投诉;
(b)就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定提出上诉,将交由申诉及上诉委员会处理(如第9.3节所述);
(c)报告和投诉据称在该学院就读的学生有个人不当行为;和
(d)就教务长裁定学生有个人不当行为而提出的上诉,将交由申诉及上诉委员会处理(详见第9.3节)。
(1)学术不端行为
解决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涉及两个关键问题:(1)是否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2)如果发生了,应该采取什么制裁措施。
(a)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任何倾向于破坏机构学术诚信的活动,包括以下行为:
“Cheating”——有意、知情或不顾后果地:
i.在任何学术活动或考试中使用未经授权的材料、信息或学习辅助,包括通过使用技术获得的任何材料、信息或学习辅助;
2在任何学术活动或考试中,通过任何手段,包括使用技术,进行未经授权的合作;
3抄袭或利用其他学生的考卷;
(四)将他人编写的材料作为自己的作品展示;
(五)在实施检查前擅自获取或者提供有关检查内容的信息的;或
(六)不遵守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制定的规则或指示,以谋取或创造比其他学生优越的实际效果。
•“抄袭”-在任何学术活动中,故意、故意或鲁莽地将他人的词语或观点表示为自己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直接引用或转述或借用事实或信息时,故意、故意或鲁莽地不注明出处。
•“未经授权的多次提交”-故意、故意或鲁莽地提交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工作,包括草稿,以满足一门以上课程的学分要求,除非这种重复是明确允许的。
•“伪造、伪造或失实陈述”-故意、明知或不顾后果:(1)在任何学术记录或文件(包括简历、成绩单和提交的入学申请)上做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或伪造签名;(二)就学术活动、学术项目在口头、电子交流中作出虚假口头、电子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3)伪造有关学生在学校的隶属关系或地位的任何信息。
•故意或故意偷窃、破坏、损坏或隐藏图书馆资料或学术记录或他人的文件。
•故意或故意妨碍或损害他人的学术工作,包括在学校的比赛和奖项方面。
•故意或故意地试图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协助他人实施或隐瞒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虚假指控,提供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虚假信息,或未通知要求推荐的教职人员,根据本节对要求推荐的学生实施了事先制裁。
•专业不端行为,定义为在法学院实践环境中违反适用的专业责任规则,包括参加诊所、校外实习或法学院公益项目。
•本准则中定义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见http://studentcode.iu.edu/responsibilities/academic-misconduct.html。
(b)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如下:
•发生不当行为的作业成绩较低或不及格;
•重复发生不当行为的作业或课程;
•完成额外的任务;
课程成绩较低或不及格;
•要求学生退出课程,由教师决定其成绩为F或W,无论学生在学期内何时退出课程);或
•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c)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
确定学生是否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并实施适当的制裁(如果有的话),由负责被指控或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的课程的教职人员做出。在确定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或施加任何制裁之前,教员应与学生主任协商。如指称或报告的学术不端行为与某一特定课程无关,则学生辅导主任须决定是否已发生不端行为,并须作出处分(如有)。
如果教职员工不确定与课程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重大事实问题,教职员工可以要求教务长就是否发生了不端行为进行非正式咨询调查。或者,应教务长的要求,教务长应任命一个由两名教师和一名学生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通常应从下文第10节所述的请愿和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但不包括主席,他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应迅速进行调查,其中可包括举行非正式听证会。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该教员提供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说明调查委员会对不当行为事实的咨询调查结果,以及对该教员实施制裁的任何建议。
随后,教员应确定该学生是否如所指控的那样犯下了不当行为,如果是,是否应施加一项或多项学术制裁。在做出这些决定时,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主任或调查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但不受他们关于不当行为的调查结果或有关制裁的建议的约束。
教员如果确定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这一决定,以及任何要施加的制裁。
学生辅导主任应及时向学生报告任何不利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处分。学生辅导主任会在学生档案中保留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和对学生的处罚记录,但在任何上诉未决期间不应创建此类记录。
(d)报告其他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义务
如果学生知道另一名法律系学生有本节所定义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对该学生的诚实、可信赖性或在其他方面可能适合担任律师提出了重大问题,则应通知负责的教员或学生主任。
(2)个人行为不端
解决学生或学生组织涉嫌的个人不当行为的程序涉及两个关键问题:(1)是否发生了个人不当行为;(2)如果发生了,应该采取什么制裁措施。
(a)个人不当行为的定义包括:
•任何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重大不诚实行为;
•任何犯罪行为;
•准则定义的歧视或骚扰行为(见http://studentcode.iu.edu/rights/discrimination.html和http://studentcode.iu.edu/rights/harassment.html),但不构成性行为不当索赔;或
•发生在大学财产上的任何个人不当行为,如守则http://studentcode.iu.edu/responsibilities/on-campus-personal.html中定义的(在守则中非排他列表中确定了28种此类个人不当行为),或不在守则http://studentcode.iu.edu/responsibilities/off-campus-personal.html中定义的大学财产上。
•任何违反其他大学政策的行为,可以在http://policies.iu.edu上找到,包括:GR-01,与联邦和州政府官员的联系;GR 02,政治活动;UA-14,事件管理;IT-01,合理利用信息技术资源;IT-02,信息技术资源的误用与滥用;PS-03,管有枪械及武器;以及PS-04,无烟政策。
(b)个人不当行为可能受到的纪律制裁包括:
•要求该行为必须停止,不得再发生;
•要求有不当行为的学生接受适当的咨询或治疗,作为留在学校的条件;
•要求退学或休学一段时间;
•被开除学籍;或
•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c)报告个人不当行为的程序
学生事务主任应收到来自法律系学生或法律系学生组织的个人不当行为报告,无论该行为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教务长可以独立决定和解决此事,前提是所指控的个人不当行为不涉及性不当行为索赔。任何涉及不当性行为索赔的报告的报告和解决必须遵循政策UA-03中规定的程序。
当教务长决定并解决学生或学生组织的个人不当行为报告时,对决议不满的学生或投诉人可在收到教务长决议通知后14天内向教务长提出上诉。
学生教务长有权将学生或学生组织的个人不当行为报告直接提交教务长处理。
学生主任在与院长协商后,也可以将学生或学生组织的个人不端行为报告提交给大学的机构公平办公室或学生行为办公室。这些办事处亦可直接收到投诉人的举报。
一旦教务长或教务长就个人不当行为和任何制裁作出最终决定,如有必要,教务长将通知学生,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个人不当行为的决定和制裁,但在任何上诉未决期间不得创建此类记录。
9.3学校内部不利裁决的上诉
学生辅导主任须通知被裁定有学术或个人不端行为的学生,学生有权提出上诉。
(1)学术不端行为
学生有权就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利决定向请愿和上诉委员会(第10.1条)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学校根据守则进行上诉的单位听证委员会。学生必须在收到不利决定通知的14天内对不利决定提出上诉。
学生亦有权就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向教务长提出上诉。学生必须在收到不利决定通知的14天内对上诉委员会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
(2)个人行为不端
学生有权就院长对其个人不当行为的不利裁定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第10.1条)。学生必须在收到院长的不利决定通知后14天内提出上诉。
9.4关于学生不当行为的决定的终局性
(1)学术不端行为
在学院内用尽所有上诉,并希望对学院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程序结束并收到最终决定通知后的十(10)天内向负责教师和学术事务的副教务长提出上诉(见http://studentcode.iu.edu/procedures/bloomington/discipline/academic-misconduct/step-three.html)。学院的任何书面事实结论均为最终决定。向VPFAA提出的上诉必须基于严重程序错误的指控。
(2)个人行为不端
在学校内的所有上诉和诉讼结束后,学生收到了最终决定的通知,学生可以要求将此事提交给校园学生事务部门的学生行为办公室。
9.5向大学其他办公室报告;州律师考试官
(1)其他大学办公室
学校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向印第安纳大学的其他办公室报告学生有不当行为(无论是学术上的还是个人的)的决定,包括校园学生事务部门的学生行为办公室,该办公室可以根据守则中规定的程序寻求全校范围内的额外制裁。雷竞技官方网站下载
(2)州律师考试员
确定学生是否有不当行为(无论是学术上的还是个人的)几乎总是需要向州律师考试官报告,尽管具体要求因州而异。有些州要求报告不当行为的指控,无论最终裁定如何。
节10。请愿书及上诉
10.1请愿和上诉委员会
请愿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不同,由教师和学生组成。委员会不审理性行为不端的指控。委员会可听取下列事项:
(1)法学院对学生有学术或个人不端行为的决定提出上诉,以及因该决定而实施的制裁,但上述第9节所述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得也参与对该学生涉嫌不端行为的上诉;
(2)学生的成绩申诉,委员会被指定为法学院的学术公平委员会(见布卢明顿学院理事会决议文件H-XXVII);
(3)教师因数学或行政错误以外的原因要求更改最终成绩的请愿书;
(4)学生因学术原因被排除或无资格继续在学院学习后,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见第7.2节);
(5)学生因非学术原因缺课而提出的重新入学申请。在上述情况下,由教务长作出初步决定,并须经委员会覆核;
(6)学生申请成为其他法学院的访问学生(见第4.10(3)节)。在上述情况下,由教务长作出初步决定,并须经委员会覆核;和
(7)院长指示的其他事项,包括涉及学院教职员工、行政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可能侵犯学生权利的事项(见下文第12.3节)。
10.2程序
希望向委员会提出请愿或上诉的学生或教职员工应与教务长讨论此事,教务长将通知委员会主席。学生请愿者可以排除委员会的学生成员考虑他们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委员会的教师成员将考虑案件。
在主席的自由裁量权下,学生院长或委员会主席可以首先尝试以非正式方式解决问题。如果非正式解决不可能或不成功,委员会主席将与请愿人和委员会成员联系。主席将召集委员会开会,接收证明文件,并为请愿人安排时间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将根据文件、证人陈述和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决定。申请人和任何被指控有不当行为的个人有权(但不是必须)作证,盘问证人,并由律师或其选择的顾问陪同出席听证会(见http://studentcode.iu.edu/procedures/iu-wide/advisors.html)。
就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14天内通知教务长,由教务长覆核提交委员会的个案(学生的个人行为失当,而委员会的决定并无重审或上诉的个案除外)。经迅速考虑后,院长应作出决定解决此事。在这一点上,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在学术或个人不端行为的情况下上诉(见第9.4节)。
如果学生认为他们在守则下的权利,包括正当程序的权利,被学校的教职员工、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侵犯,他们有权根据守则中的程序(见第12.3节)在http://studentcode.iu.edu/procedures/bloomington/complaints/index.html.
节11。禁止歧视或性行为不端
11.1骚扰或歧视
学校不容忍基于年龄、肤色、残疾、种族、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遗传信息、婚姻状况、国籍、种族、宗教、性取向或退伍军人身份的骚扰或歧视。学校调查每一个投诉,并为违反守则的歧视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studentcode.iu.edu/rights/discrimination.html和http://studentcode.iu.edu/rights/harassment.html.
11.2性行为不端
正如UA-03政策中所定义的那样,学校不容忍性行为不端。该学院会回应每一项关于性行为不端的投诉,并且是大学的强制记者,大学会调查所有性行为不端的指控。
12节。学生对行政部门、教职员工的投诉
12.1骚扰或歧视索赔
在投诉有关年龄、肤色、残疾、种族、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遗传信息、婚姻状况、国籍、种族、宗教、性取向或退伍军人身份的歧视或骚扰的情况下,学校按照政策UA-01中的程序进行转诊,通知和/或就政策UA-01中定义的歧视或骚扰行为索赔的任何报告与大学的机构公平办公室进行咨询。任何此类学生投诉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学生主任或院长报告,或直接向大学机构公平办公室报告。
12.2性行为不端索赔
根据UA-03政策,任何学生对学校教职员工、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的不当性行为的投诉都应报告给大学第九条协调员。
12.3违反本准则
学生可参阅守则所载的程序http://studentcode.iu.edu/procedures/bloomington/complaints/index.html任何投诉的教师,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在学校违反了学生的权利在准则下,除了所有提到的学生院长应解释为学生在法学院的院长。如果投诉的对象是教务长,学生应向法学院院长提交书面投诉。如果院长是投诉的对象,学生应向负责学院和学术事务的副教务长提交书面投诉。
12.4涉及遵守ABA标准的学生投诉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标准和法学院批准程序规则(“ABA标准”),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legal_education/resources/standards/,法学院的学生有机会通知行政部门直接涉及法学院遵守ABA标准的重大问题。法律学院回应此类通知和处理此类重大关切的程序载于https://www.law.indiana.edu/about/complaints.shtml.
分级的政策
职系及分数
1.学术规例5.2订明法律学院使用的基本评分制度。
2.范围和平均值
学院制定了以下评分政策(2017年秋季及以后生效):
豁免:以下课程不受评分政策限制:
a. 10名或以下法学博士学生获得最终成绩的课程;
b.临床课程,包括独立临床项目(B710);
c.研讨会和其他写作课程,在这些课程中,学生起草一个实质性写作项目的多次迭代,教师提供反馈,或一系列写作项目的多次迭代;
d.以及格/不及格为基础的课程评分;
e.独立研究(B706)和定向研究(B707)课程;和
f.由院长或执行副院长免除的课程,应讲师书面请求,并说明例外情况。除非另有说明,豁免只限于某一学期某一课程的某一组成绩。
一年级课程:尽管有任何豁免,但对于所有一年级必修课程,教师必须给出的分数是,一个班级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学生的平均分数在3.20至3.30之间。教师给出的评分标准偏差也应不大于0.40。
中型,模拟和写作课程:除非免除评分政策,以下课程-
a.技能/模拟课程;
b.满足“高级写作”要求的课程;和
c. 11至18名法学博士学生获得最终成绩的高级课程。
教师被要求给一个班级的法学博士学生的平均分数在3.30到3.60之间。
大型讲座课程:除非不受评分政策的限制,对于所有其他课程,教师都必须给出这样的分数,即在一个班级中授予jd学生的平均分数在3.30到3.40之间。教师给出的评分标准偏差也应不大于0.40。
毕业要求的最低平均绩点是2.30分。
荣誉的平均绩点如下:
Cum Laude前30%(第70 - 89百分位)
优等成绩前10%(第90 - 98百分位)
优等成绩前1%(第99 - 100百分位)
3.类的平均值
为了计算你班级的平均分数范围,将收到每个字母分数的学生人数乘以该分数的等值数字。把产品相加,然后除以班上的学生总数。
1 | 一个 | 4.0 | = | 4.0 |
1 | A - | 3.7 | = | 3.7 |
2 | B + | 3.3 | = | 6.6 |
5 | B | 3.0 | = | 15.0 |
2 | B - | 2.7 | = | 5.4 |
1 | C + | 2.3 | = | 2.3 |
总数= 37.0(除以12名学生)
班级平均= 3.08
3.考试的反馈
教师应就学生的表现向学生提供反馈。这样做的方法包括为学生提供考试的示范答案,为学生提供获得高分的学生答案(学生的匿名性被保留),和/或与学生单独会面,讨论他们的表现,包括考试成绩。
4.职系变更
一旦讲师提交了课程的最终成绩,未经院长或执行副院长或请愿和上诉委员会的批准,不得更改成绩。
院长和执行副院长只有在出现数学或行政错误的情况下才可批准更改成绩。数学和管理错误的例子包括算术错误、技术错误和明确的评分错误。
外地实习政策
毛雷尔法学院的教师采取了以下管理实地实习的政策:
1.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法学院提供的大多数实地实习,包括:
•B514 -私人执业外聘
•B545 -刑法外部法
•B547 -公共利益外部性
•B551 -知识产权外部化计划
•B698 -司法领域安置
但是,这项政策不适用于作为与某些外部组织正式长期合作关系一部分的外地实习。以下实习项目不属于本政策范围:
•B512 -全球外聘计划
•B538-B539 -学期公益项目
B616-B618 -现代法律实践实习
2.资格要求
(a)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或联合学位的学生只有在成功完成所有第一年的必修课程后才能参加实地实习。
(b)根据法学院的学术规定,学生必须完成至少六(6)学分的体验课程,包括实地实习,以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见学术条例§2.1(4)。然而,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所需的88个学分中,至少有65个必须包括“在法学院定期上课”。现场实习学分不计入该要求。见学术规则,§2.2。
(c)此外,实地实习最多12个学时可计入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所需的88个学分。在特殊情况下,在令人信服的表现出对特定学生的需求时,学生副院长可以授权对实地实习的12学分上限进行例外。
3.入学人数限制
(a)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同时修读法律诊所的实习课程。学生事务副院长可以批准该限制的例外情况,但仅限于:(1)在与学生协商所需的时间承诺后;(2)确定同期登记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学生不得同时报读一所以上的法律诊所。
(b)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在不同地点同时报读多于一门的实习课程。学生事务副院长可以批准该限制的例外情况,但仅限于:(1)在与学生协商所需的时间承诺后;(2)确定同期登记不会产生利益冲突;(3)经教师导师和现场主管批准,进行两次实地实习。
(c)参加法官实地实习的学生在外部活动,包括从事法律工作方面受到特别限制。参见美国司法雇员行为准则,第4D条。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尽管有第(a)和(b)段的规定,任何学生不得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或其他领域的实习。司法实习项目的教师主任可以在学生副院长的同意下,批准该限制的例外情况,但仅限于:(1)经监督现场安置的法官批准;(2)经临床指导员或现场实习教师指导员和现场主管批准。
(d)一般来说,学生只能在某一地点参加一次实地实习。要在同一地点参加第二次或连续的实地实习,学生必须让学生副院长满意,额外的实地实习将涉及一个本质上不同的律师经验。在作出决定时,学生事务副院长应考虑:(1)所完成工作的性质;(2)学生将被分配到的部门或实践小组;(3)法院、政府机构或学生将要接触的客户;以及(4)现场主管的身份。
(e)在一学年的秋季和春季学期,学生在实地实习时通常每学期不能获得超过三(3)个学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迫切的需要,学生副院长可以批准该学生的学分限额的例外,并允许该学生获得最多四(4)个学分。
4.外地实习政策
(a)实地实习课程应按“满意/不及格”评分。
(b)与美国律师协会的政策一致,法学院不明确禁止学生同时获得学分和实地实习的报酬。在适当的监督下,实习的教育价值并不取决于学生是否得到补偿。教师们也认识到,同时赚钱和学分的机会对那些面临经济压力、日程限制、家庭责任或法律义务的学生尤其有价值。
然而,要获得学分,实习的主要目的必须是学生的教育利益,而不是学生或雇主的经济利益。因此,任何学生都不得参加每小时工作报酬超过20美元或与之相当的实习。在特殊情况下,在令人信服地显示对特定学生的需要时,学生事务副院长可以授权超出该限制的例外情况。
就业服务助理院长将监督并向教师报告带薪实习的频率,以及学生要求带薪实习的情况。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到2022年春季学期,教师将重新评估和更新其有关带薪实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