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利损害赔偿:批判政府的提议4-Factor测试确定“制品”

由佩里j . Saidman Saidman DesignLa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卷8(2018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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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 .)诉苹果公司摔跤的问题确定的意义“制品”35事项§289时计算总利润的侵权人授予专利权人。

在其申请复审令,三星的小说理论,本文提出制造可能小于整个产品销售的侵权人。最高法院同意听到以下问题,框架在三星的请愿书:

在设计专利应用于只有一个组件的一个产品,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应限于这些利润由组件?

三星认为,多组分的产品,如智能手机、制品需要定义而言,只有部分或组件的智能手机。因为苹果的设计专利的被吸引到部分iPhone,而不是整个iPhone,三星试图限制其总利润的部分责任。这将大大减少评委会奖3.99亿美元,这是基于他们的总利润来自三星的销售整个智能手机的专利设计被应用。

最高法院说,唯一的问题之前窄:“[W]赫,对于多组分产品,相关的制品必须最终产品卖给消费者是否也可以该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

寻求法定文本,最高法院的结论是,“文章制造,”一词用于§289年,“既有产品卖给消费者和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进一步表明,术语“制品”是“足够广泛接受这两个产品卖给消费者和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否单独出售。“法庭拒绝,然而,“出发测试识别相关制品的第一步§289赔偿调查。”

因此,狭窄的问题没有回答从三星是如何确定多组分的产品制造的相关文章,比如厨房的烤箱(索托马约尔法官的例子)。如果产品是单个组件产品,如餐盘(再一次,索托马约尔法官的例子),没有问题,因为,正如她所说,“产品(卖给消费者)的制品的设计已经应用”。

“利润总额”的含义并不是问题;法院说:“[t] otal,当然,意味着所有。“因此,法院长期保持原样设计专利规则对侵权人的总利润的分配,以及它的姐妹规则禁止调查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法院制定了测试确定制品的下级法院在以后的诉讼。